1.申请条件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中国其他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稳定,纳税记录良好;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享受同等待遇,连续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住不少于三年,税务记录良好;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和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持续五年,在中国连续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生活保障和住所稳定;
(六)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7)境外无直系亲属,在国内投靠直系亲属,年满60周岁,在中国连续居留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生活保障稳定。
2.申请材料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除提交有效的外国护照、健康证明、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者
(二)任职人员
(三)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子女
(四)夫妻团聚人员
(五)亲子团聚人员
(6)亲属投靠人员
(7)华人博士(部分地区,这类细节也需要落实)
(8)人才配偶(目前仅限北京)。上海广州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落实)
3.办理基本流程及办理方法
(1)申请。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应当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提出申请。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验收、审查和决定。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移民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移民局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换发、补发证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调查完成后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工作后报移民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