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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办理程序

更新时间:2024-04-28 17:40:25点击次数:327

1.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特殊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在网上登记特殊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当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2.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日起5日起5日在一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日期内不计算)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完整、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通知需要更正的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应当在线通知或者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受理机构应当出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受理单》,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需要纠正的内容,并出具一次性通知书,纠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受理机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自收到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内送达。


4.审查


审核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入境后应在155岁以上。提出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实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日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审查并在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材料提交验证当天不计入期限)。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应当核对聘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原件、工作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明原件。


5.决定


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在中国工作的,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许可决定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简化外国人在中国工作许可证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验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