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
职位应当有特殊需要,国内暂时缺乏合适的候选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国人的工资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先批准的,应当经批准。
二、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国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备从事其工作所需的技能或相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急需的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度短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国外高端人才。
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科学家、科技人才、国际企业家、特殊人才,以及符合国外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不受年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的限制。详见外国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人才(B)
外国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急需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具有学士以上学历,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技能型人才、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的外国人才标准,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议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的限制。详见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五、其他外国人(C)
其他外国人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详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在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虚假申请材料;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合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