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的岗位应当有特殊需要,国内缺乏合适的候选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国人的工资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先批准的,应当经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国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备从事其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或相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急需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工作许可的类型
外国高端人才(A)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特殊人才,以及符合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验的限制。详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外国专业人才(B)
外国专业人员是指符合外国人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急需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0岁;真正需要的,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外国专业人才标准,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议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教育或工作经验的限制。详见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业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外国普通人(C)
外国普通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详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二、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在中国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按照《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2)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更,工作居留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中国公民的外国配偶或者子女,在中国永久居留或者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者子女,在有效期内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证的;
(四)符合自由贸易区和综合创新改革试验区有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中国跨国公司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
(七)执行政府间协议或者协议的;
(八)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在中国工作90天以下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停留有效期内被国内用人单位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