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如下。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部、外交部第74号令于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
第2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3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合法身份证件,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可单独使用。
第4条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境内。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直辖市、县;审查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部门。
第6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稳定,纳税记录良好;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或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享受同等待遇。在中国居住不少于三年,连续四年,纳税记录良好;
(三)对中国有重大贡献,突出贡献,国家特别需要;
(四)本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
(五)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持续五年,在中国连续五年居留,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六)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七)在国外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国内直系亲属,年满60周岁,在中国居住五年,每年在中国居住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